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
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回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,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,与事实不相符、不准确,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。
第三条 城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、落实责任、处置迅速、控制得当的原则。
第四条 城管局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,并对涉及城管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。
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,及时发现涉及城管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。
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。
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。发现涉及城管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,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。
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和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